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70分;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70分;
5、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0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
2、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四条申请、授予程序:
1、申请:自考生可在毕业当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书面申请学士学位;
2、初审:各学院(部)负责审核自考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处;
3、审核:继续教育处负责审核学院(部)报送的初审结果,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无误后报教务部;教务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统一提交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评定;
4、评定: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5、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学士学位不得补授。毕业生必须在毕业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书面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再以任何原因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第六条学士学位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