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栏目:实验室安全  发布时间:2017-10-25

苏州大学轨道交通学院实验室,本着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为了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书。

1.  轨道交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实行专人负责制,每个实验室、实验楼道及走廊等区域设安全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2.  责任人由学院指定,由实验室专职人员担任。(详见附表)

3.  为确保实验设备安全正常运行,请责任人应认真编写大型设备和特殊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明显处。

4.  每学年初,将组织即进入开放实验室的学生,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学生在培训考试合格,签署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开放课题及学生科研。

5.  大型设备和特殊设备必须有证人员方可使用。责任人一般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发给设备操作上岗证。并随时检查督促使用情况,一旦发现违规现象,有权终止相关人员的使用资格。

6.  责任人应定期对所管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卫生工作,确保实验室门、窗、水、电等设施的安全,并填写《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记录》

7.  教学实验中,责任人应不定期巡视实验室,及时阻止学生违章行为发生。

8.  实验结束后,责任人应协同指导教师检查督促同学整理好实验室,切断实验桌所有设备的电源。最后一位离开实验室时应关好门窗并拉下总电闸。

9.  充电设备及一些危险设备必须在有人监视的情况下使用,以保障安全。

10.  责任人应保持实验室的设备及桌椅排列整齐,桌面地面卫生和整洁,必要时组织安排学生进行整理和打扫。